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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共享“红罐”

2017年08月17日08:2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红罐之争”历时5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宣布终审判决结果: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互不侵权,互不赔偿。”最高法一锤定音,为这场被称作“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持久战画上了句点。

这一结果也推翻了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加多宝使用红罐包装属于侵权,需要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在宣判后两个小时,加多宝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表示对终审结果“坚决拥护,热烈欢迎”,“集团上下对于加多宝能继续享有使用红罐凉茶装潢权益感到欢欣鼓舞”。随即,广药集团也通过官方网站表示:“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红罐之争”是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继“商标争夺”“广告语大战”之后的第三轮较量,也是持续时间最长、分量最重的一次博弈。在前两轮中,加多宝均败诉,不仅失去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还在2013年,因“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被判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00万元。

包装装潢即指产品包装的造型和表面设计。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认定结果,本案中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

广州信就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黄辉明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包装装潢权,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商标权和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商标商誉移植的问题。

究竟“装潢权益”是否应该作为“衍生权益”回馈给知名商标权人?涉案双方各持己见。

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认为,因“王老吉”商标是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作用,消费者当然会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而配方、口味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判断。

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实际经营者,加多宝公司认为,包装装潢权益与“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消费者喜爱的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并选用特定配方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包装装潢由加多宝公司使用并与前述商品紧密结合,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有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学界普遍认为商品包装权益与商标权是分开的,两者不可等同看待。”黄辉明认为,涉案包装所依附的知名产品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而这个知名产品商誉的形成是商标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加多宝公司作为曾经的商标使用人,其商业推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王老吉”商标的家喻户晓,也使得红罐凉茶的包装深入人心。因此,最高法允许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更符合法律规定。

在商标的许可使用中,使用人最担心就是商标许可到期后而又没有续期的情况下,之前付出的商业推广白白浪费了。“最高法对于此案的判决为一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指导规则。”黄辉明表示,从此次最高法的判决可以看出,商标许可使用过程中,知名商品所形成的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享有,“这对今后类似的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红罐”包装对于两家企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加多宝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总监冯志敏此前在接受采访时一语道破:“商标没有了,问题不大,因为本来手一握,商标的字就看不到了。唯独这‘红罐’,消费者一看就知道是凉茶!”(记者 林洁 王亦君 实习生 张夺)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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